汪某某、汪某某與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律師觀點分析:
二原告訴稱:2015年02月28日,原告汪某某駕駛兩輪電動摩托車載原告汪某某在某某村某某路段與對向行駛的被告張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公路北側發生碰撞,將二原告致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原告無責任。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汪某某醫藥費20175.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誤工費24496.20元、護理費4732.80元、營養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21698元、鑒定費2100元、交通費15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92702.34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汪某某醫藥費4140.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誤工費2603.04元、護理費867.68元、交通費250元,合計8011.3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責任認定有異議。肇事的三輪摩托車沒有買交強險,也沒有任何手續。二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偏高。要求法院依法核實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被告因家庭困難確無賠償能力。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是本案適格主體;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本起交通事故事實經過及責任劃分,被告負全責的事實;
3、醫療費票據及清單。擬證明原告汪某某事故發生后的治療費用;
4、道路運輸證復印件、運輸行業從業資格證復印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駕照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汪某某應當按照運輸行業標準計算誤工損失;
5、病歷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汪某某的治療情況及應當計算營養費用;
6、傷情鑒定意見書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汪某某的誤工時間及傷殘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用;
7、交通費發票。擬證明二原告交通費用損失;
8、汪某某的藥費票據及藥費清單。擬證明原告汪某某的治療費用情況。
被告張某質證意見:證據1、3、4、5、7、8無異議,予以認可;證據2,交通事故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有異議;證據6,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3、4、5、7、8,被告質證無異議,予以采信;證據2,被告僅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6鑒定意見書,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反駁,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某鎮某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一份,擬證明被告確無賠償能力。
原告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關聯性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該份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2015年2月28日,被告張X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空車)沿XX鎮原XX路自西向東行駛,當行至某鎮某村某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汪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摩托車(載原告汪某某)在公路北側發生碰撞,造成一起三人受傷及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汪某某受傷后住院27天,支出醫療費20175.34元。原告汪某某受傷后住院3天,支出醫療費4140.59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張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汪某某、汪某某無責任。原告汪某某于訴前委托某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傷殘為10級;后續取鋼板的醫療費用1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定殘的前一天;二次手術誤工損失日為30天;護理時間為60天。
另查明,原告汪某某受傷前從事貨物運輸行業。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張某某系無證駕駛,肇事車輛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且未投保交強險。
本院認為:
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某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未確保安全造成致二原告受損的交通事故。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某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汪某某、汪某某無責任,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所依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車輛使用人張某,未參加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侵權行為所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按照相當于交通事故的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賠償,二原告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汪某某主張的經濟損失,經本院核定如下:
1、醫療費。原告汪某某主張20175.34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有醫療機構的票據、費用清單、出院記錄、鑒定意見為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汪某某主張1350元(50元/天×住院27天),本院予以支持;
3、誤工費。原告汪某某主張24496.20元(49674元/年÷365天×誤工天數180天),原告主張未超出法律規定范圍,本院予以支持;
4、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業標準。原告汪某某主張4732.80元,經核實,應為28729/年÷365天×護理日期60天=4722.58元,予以支持。
5、營養費。原告汪某某主張3000元,本院酌定540元。
6、殘疾賠償金。參照湖北省某某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汪某某主張21698元(10849×20年×0.1),本院予以支持。
7、鑒定費。原告汪某某主張2100元,因未提供相關票據,本院不予認定。
8、交通費。原告汪某某主張150元,本院酌情予以認定。
9、精神撫慰金。由于侵權人的過錯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原告汪某某主張3000元,本院認定2000元。
原告汪某某的各項損失經本院核定如下:
1、醫藥費。原告主張4140.59元,有醫療費票據為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汪某某主張150元(50元/天×住院3天=150元,本院予以支持;
3、誤工費。原告主張2603.04元,因原告汪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誤工損失,應按照2015年湖北省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經核實,應為215.42元(26209元/年÷365天×3),本院予以支持;
4、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護理情況,故原告主張867.68元,本院不予支持;
5、交通費。原告主張250元,本院酌情認定100元。
原告汪XX各項經濟損失為87132.12元,原告汪某某各項經濟損失為4606.01元,以上費用合計91738.13元,由被告張某全部承擔。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汪XX各項經濟損失87132.12元;賠償原告汪XX各項經濟損失4606.01元。
二、駁回原告汪某、汪某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