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與方X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律師觀點分析: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欠款3111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從事種子、化肥、農藥銷售企業,與被告建立長期供貨關系,被告累計差欠原告貨款3111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或在銷售卡上簽字。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欠款,被告均借故推諉,欠款分文未還。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
方X辯稱,本人只欠原告種子、化肥、農藥款共計26000元,但是由于原告給我提供指導用藥錯誤,導致我的稻谷損失達13萬斤,因此該欠款我不支付。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某某公司系從事農資銷售企業,被告方某系農作物種植戶。原、被告間有長期供貨關系,被告經常在原告處賒購種子、化肥、農藥。截止于2019年7月26日,被告累計欠款26168元,其中已出具欠條兩張,欠款金額19900元;方某簽名購物單六張,欠款金額6268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欠款,被告分文未還,某某公司遂提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方X及丈夫夏X多次向XX縣農業農村局、某某信訪平臺、某某省委第X巡視組反映在原告處購買農藥除草,幾次打藥無效,導致水稻減產13萬斤。某某縣農業農村局安排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田間問診。調查發現,不同田塊雜草危害程度不一致,只是部分田塊草害較重。為查明農藥質量,XX縣農業農村局委托農業農村部農藥殘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原告銷售的藥品予以檢測,檢驗結論為合格。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條、購物單,被告提供的信訪告知書、意見書、檢驗報告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貨物,被告應支付貨款,雙方已對所欠貨款進行了結算,被告未按約定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主張原告提供指導用藥錯誤,導致稻谷減產無證據證實,其不支付欠款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貨款26168元;
二、駁回原告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